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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物清偿性质

时间:2024.09.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
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
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
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
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
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
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
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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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龙律师

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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