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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分类有哪些

时间:2024.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1、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分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2、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两种情形:
(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诉讼时效在中断以后,从权利人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是重新进行计算的,原来已经计算诉讼时效归于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那么则是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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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彪律师

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

崔国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业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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