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
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观要件通过客观情形推定。
入罪“情节严重的”需要根据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的数量,通讯群组人数,
违法所得金额以及从下游实行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方面把握。
此罪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
本罪是
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
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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