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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假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04人
律师解析:
总之假报工伤,是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假报工伤,情节轻微,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批评教育;假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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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近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发挥了青年律师的干劲和闯劲。在财产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 参与、协助处理的温某甲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淮安市中院发回重审;瞿某某涉嫌诈骗案获缓刑;肖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获缓刑;李某某轮奸案、后某某保险诈骗案,被告人获得较低量刑;姚某某涉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叶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获取保候审;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取保候审;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获取保候审;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获取保候审;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熟悉刑事案件辩护全流程,多起案件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公安、检察机关、法院采纳,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得到当事人与律界同仁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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