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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有什么

时间:2024.03.03 标签: 公司经营 合伙联营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如下:
1、合伙人数量不同。普通合伙由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4、合伙事务的执行不同。对于有限合伙,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并有权就此领取报酬,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财产份额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但若是该等财产份额由法院强制执行,则其他合伙人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6、利润和亏损分配不同。普通合伙不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中,若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7、竞业禁止和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企业交易。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同本企业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8、财产份额的出质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如果合伙协议未另有约定;
9、类型不同。若因某种原因,有限合伙只剩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则应转为普通合伙;如只剩有限合伙人,则应散伙。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0、入伙责任不同。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合伙人数量、企业债务承担、出资方式等方面不同。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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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律师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资格与资质 1996年,杨威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所修专业是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杨威律师考试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此外,杨威律师还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了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分析四门考试和《证券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一级证书》)和中国期货业从业资格。 业务专长: 公司管治与并购、资本市场、海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人事)关系和争议解决机制 主要业绩: 杨威律师曾担任过政府部门、国有全国性经济类报刊、国有大型事业单位、中央国有重点大型集团、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等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非诉讼领域,杨威律师提供过法律服务实例:与国有事业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中外合资航空公司的设立;境外上市的公用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尽职调查;外商直接投资大型零售、批发商业企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采矿权;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业用地转让;广告侵权等。 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杨威律师熟悉相关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曾分别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代理过商事仲裁案件。在诉讼代理领域,杨威律师代理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亦在各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过民事诉讼(一、二审)案件、行政诉讼(一、二审)案件和刑事诉讼(一、二审和抗诉二审)案件。在2006年初,杨威律师参加了铁道部兰州专案组调查有关证券犯罪的工作。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杨威律师代理过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的新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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