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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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与限制探视权的关系不给抚养费用并不等同于可以拒绝探视儿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视子女乃是父母依法享有之权力。关于何时何地行使探视权,则应由相关当事人相互协商并确定。若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便需请求公力救济,交由司法机关酌情裁决。

在离婚后,即使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也不会影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基于血亲关系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经济支持的缺失而被剥夺。但是,欠付抚养费确实是未尽抚养责任的表现,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不可以。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不能说因为没有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就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而探视子女则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两者是没有什么关联的。

不可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基于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并不影响一方合理行使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子女抚养费纠纷中,拖欠方须依法支付,但不得以此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若探视权受阻,欠费方仍有权依法维权,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权利需平衡,保障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