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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罚金数额确定的办法有哪些

时间:2024.10.29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934人
律师解析:
刑法规定罚金数额确定的办法具体如下:
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比例兼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4、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
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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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近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发挥了青年律师的干劲和闯劲。在财产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 参与、协助处理的温某甲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淮安市中院发回重审;瞿某某涉嫌诈骗案获缓刑;肖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获缓刑;李某某轮奸案、后某某保险诈骗案,被告人获得较低量刑;姚某某涉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叶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获取保候审;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取保候审;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获取保候审;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获取保候审;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熟悉刑事案件辩护全流程,多起案件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公安、检察机关、法院采纳,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得到当事人与律界同仁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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