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信用卡无力偿还的,不一定会坐牢。
1、如果持卡人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涉嫌恶意透支,可以按
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
处罚。
2、如果不是恶意透支,或者在
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或者
分期还款。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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