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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效力包括什么?

时间:2024.10.17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首先,原则性效力。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其次,主体性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但应当同时符合如下规定。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再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最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论名下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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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贵律师

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

  张龙贵律师,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待人诚恳,能满怀善意耐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年均参与法律援助案件30多件。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纠纷。   电话:180077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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