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原则性效力。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
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
未成年人。
其次,主体性规定。孤儿的
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但应当同时符合如下规定。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再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最后,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论名下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