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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标准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才立案?

时间:2024.09.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01人
律师解析:
下列情形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
1.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两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的;
3.有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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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涛律师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王涛涛律师,女,1985年2月出生,籍贯:江苏徐州,现住三河市区,联系电话13313264653,18632660845。2003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中学。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2007年9月因学习成绩优异被保送至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法学专业,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在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实习,2011年1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过程中注重全方面发展,可以承办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及刑事等各个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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