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王清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执行异议之诉、企业合规、法律顾问等。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具有丰富的诉讼审判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法官审判思维,本人办案诉讼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诉讼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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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手段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拿到财物后逃之夭夭;第二种是伪造各种虚假证书进行担保,从而获得对方的信任,骗取钱财;第三种是先签订小额合同,履行后获得对方信任,再签订大额合同,然后消失;第四种是使用一些新奇少见的方法进行欺骗,从而达到获取对方财物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通常表现为通过编造各种理由、伪造合同进行交易、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利用伪造产权证明作担保,甚至超额抵押资产进行多重担保等手段,来非法获取贷款。这些行为都会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的扰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欺诈贷款犯罪是指当事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给这些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编造虚假的引资或项目理由;利用伪造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重复担保抵押物价值外的部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伪造身份信息来获取信用卡并进行交易;二是使用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欺诈;三是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额或超期透支,并且在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还款。这些行为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