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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有优先受偿吗?

时间:2024.10.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35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设立了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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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孟芸律师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

谢孟芸律师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5年进入律师行业,从事律师行业近7年。先后在南京市及昆明市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执业于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参与及承办了大量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执业期间为多家国企、政府部门、房地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并参与了多项重大金融及投融资、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建筑及房地产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专长领域:公司争议、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环境侵权。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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