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表明债权人可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且受偿顺序优先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
这样规定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降低维权成本与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为更好保障债权人权益,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位权诉讼的宣传,让债权人了解自身权利;二是法院在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时,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债权人能及时实现债权;三是建立健全代位权诉讼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滥用代位权的情况。
法律分析: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后,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这种清偿行为会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能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3)此规定有积极意义,它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降低其维权成本与风险,更好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
提醒:行使代位权需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阐述的内容符合法律原理。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立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经法院认定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赋予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果。
(二)该规定具有积极意义。激励债权人积极维权,避免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降低了债权人维权成本和风险,保障了交易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优先受偿。若代位权诉讼被法院认定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权人能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受偿顺序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3.这样规定能激励债权人积极维权,降低其成本与风险,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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