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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可不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刘** 山西-大同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04 05:41:23 303人阅读

行使代位权可不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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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表明债权人可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且受偿顺序优先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

这样规定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降低维权成本与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为更好保障债权人权益,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位权诉讼的宣传,让债权人了解自身权利;二是法院在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时,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债权人能及时实现债权;三是建立健全代位权诉讼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滥用代位权的情况。

2025-12-04 10: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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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后,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这种清偿行为会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能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3)此规定有积极意义,它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降低其维权成本与风险,更好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

提醒:行使代位权需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04 08:3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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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阐述的内容符合法律原理。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立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经法院认定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赋予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果。
(二)该规定具有积极意义。激励债权人积极维权,避免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降低了债权人维权成本和风险,保障了交易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025-12-04 07:1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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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优先受偿。若代位权诉讼被法院认定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权人能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受偿顺序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3.这样规定能激励债权人积极维权,降低其成本与风险,保障债权实现。

2025-12-04 06:2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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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表明债权人能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这样的规定能够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降低维权成本与风险,进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如果您在债权债务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4 05:4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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