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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2024.10.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84人
律师解析:
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下:
(1)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债务人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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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孟芸律师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

谢孟芸律师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5年进入律师行业,从事律师行业近7年。先后在南京市及昆明市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执业于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参与及承办了大量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执业期间为多家国企、政府部门、房地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并参与了多项重大金融及投融资、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建筑及房地产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专长领域:公司争议、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环境侵权。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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