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赵孟亮,男,1985年出生,本科毕业,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担任过廊坊市区政府及廊坊大型集团的法律顾问,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办案经验,致力于刑事辩护,团队办案理念以专业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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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该罪名所指的是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从而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益,若情节严重,就会被判定为此罪。所以,只要符合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并且实施了上述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无论其身份如何,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公民通过书信、电报、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交流、表达意愿的自由,是其基本权利,也是保障信息流通、促进交流顺畅的关键。而侵犯通信自由罪,则主要侵犯了民众的通信自由权益,因此任何非法剥夺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有三种情况: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这三种情况,情节严重的都会构成该罪。

侵害通信自由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这里的“隐匿”是指将他人信件秘密隐藏起来,让人难以发现;“毁弃”包括将他人信件公开烧毁、撕裂、随意丢弃等,强调通过这些方式使信件彻底消失;“非法开拆”则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开启并查看他人信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本质在于,它侵害了公民通信自由的基本权益。这种权益具体表现为公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能按照自身意愿来自由地进行通信行为。这种行为的涵盖范围广泛,涉及到通信对象、通信信息、通信方式以及通信时间等多个层面。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非法手段阻扰、破坏、隐藏、销毁、扣押、截留、开启或偷听公民的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