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是否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在处理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时,可能无需移交给检察机关。例如,当涉及到不构成严重刑事罪行的社会秩序案件或其他轻微性质的案件时,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仍未明朗化,或者证据尚显不足以支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此时公安机关往往会选择暂时搁置,而非立即转移至检察院进行后续处理。

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撤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检察院既然已经批准了逮捕,就意味着检察院承认了公安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人犯确实存在的罪行。在公诉案件中,即便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这仅仅涉及到民事赔偿部分,而刑事责任部分则必须依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无法撤销案件。然而,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后,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这充分表明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定罪后的犯罪嫌疑人所确认的犯罪事实。对于此类公诉案件,即使当事人能够取得对方的谅解,也仅限于民事赔偿部分的和解,而刑事指控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需要由检察院发起并进行公诉工作,因此无法予以撤销。然而,考虑到具体情况,酌情可以考虑是否对被告人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

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在何时实施逮捕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基本上都会立即予以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标准时限。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一程序所需要的时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定要求。当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将其迅速送达至执行机关进行执法,由此留给执行部门的强制执行期限极为有限,若未能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之风险。

公安机关对普通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无需经过检察院批准。但是,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等严重嫌疑分子,提审批淮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规定,在遇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多种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包括有流窜等重大嫌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