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就业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按就业途径申请市内
户口迁移。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在本市无合法
产权房屋或
使用权住房的,可自愿选择在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处、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房屋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
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二)落户手续。
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就业确认材料;(
社保证明)
3、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亲属关系材料:
主要包括: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离婚证及协议书、
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
户籍所在地户口
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出具的
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体现亲属关系的凭证材料。按各类途径落户涉及随迁、投靠、近亲属提供产权房屋落户的,需区分不同情形,凭相关材料确认。凡户籍登记已记载的不再提交。
除“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及人才、居住、就业途径落户外,其他落户涉及近亲属关系,确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材料的,凭双方出具的声明办理,并在实有人口系统、常表、居民户口簿
“
家庭关系”栏内标注为“其他亲属”。
法律依据: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二)毕业生就业。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随迁或投靠的配偶和子女(不受婚龄、在济居住时间限制);
2.在本市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人事部门“先落户、后就业”规定范围的普通高校重点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
3.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接收手续、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聘用期满3年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5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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