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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不是表明公司缺乏现金

时间:2024.09.12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股权质押不能说明公司缺乏现金,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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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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