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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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庄重新规划或变更时,被迁移农民的合法住宅和附属设施将获独立的经济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开。 2.“分开补偿”指土地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完全分离并分别计算,二者在农村地区相互独立,无必然联系。 3.农村宅基地属村级集体所有,使用权分配给农民,需建符合要求的住房。拆迁时,农民获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款。

1.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根据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和被征收地面积计算,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不超过十五倍。 3.青苗补偿费:新栽作物按单季产出三分之一补偿,生长中作物按单季产量补偿,多年生树木建议移栽,无法移栽则按实际价值补偿。成熟森林资源不补偿。 4.其他辅助物补偿:按相关法规支付农田水利设施、水井、人工鱼塘等迁移或补偿费用。

国有划拨土地征收须遵循其原始用途,足额按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同时,需为被征收居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依据《城市拆迁法》等法规,市级及县级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为被征地拆迁者提供补偿:一是房屋价值补偿;二是临时迁居费用及临时安顿场所补偿金;三是因征收导致的生产和经营中断损失补偿。

对征地补偿有异议者,应寻求土地管理部门协助。若政府征地补偿低于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县市级政府应负责处理。利益相关方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