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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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时,青苗补偿标准是根据青苗的品种、生长状况、面积和市场价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这个标准的目的是全面评估青苗的经济价值、生长阶段和预期收益,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以弥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因征地而遭受的青苗损失。

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遵循《土地管理法》,包括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计)和安置补助费(4-6倍,每公顷不超过15倍产值),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各地自行规定。同时,考虑农民社会保障,国务院可调整补偿标准。征收方案需公告并征求农民意见。

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遵循《土地管理法》,包括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计)和安置补助费(4-6倍,每公顷不超过15倍产值),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各地自行规定。同时,考虑农民社会保障,国务院可调整补偿标准。征收方案需公告并征求农民意见。

土地征用需公正合理赔偿,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并得到未来保障。遵守法律,足额支付补偿金、安置款及损失补偿。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考虑多种因素并定期调整。其他土地和作物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处理农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迁移原则,尊重村民意愿。关注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提供必要补偿。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法。

承包地上的物资被征用时,有权获得建筑物和青苗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土地消失或转变用途时,应依法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费,并提供社会保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合法征用,承包者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