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
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以
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主观方面:故意。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
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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