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
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公款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
犯罪。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
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款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则以
贪污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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