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可以作
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
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
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
未成年人。
2、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院。
3、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适用本项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以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由送养子女的只能是生父母,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二是生父母必须存在特殊困难才能送养子女。三是生父母在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决定送养时,必须生父与生母双方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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