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
独资企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
经营权,要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竟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
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
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
共同共有分割。
对于
合伙企业: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允许
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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