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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时间:2024.09.27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840人
律师解析:
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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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新律师

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

徐远新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擅长的领域有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商事合同,建设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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