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累犯或犯有严重暴力、恐怖等罪行: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是累犯,或者所犯罪行属于严重暴力、恐怖等罪行,那么根据情节,减刑可能会受到限制。 2.服刑期间严重违规、抗拒改造或再犯罪: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存在严重违规、抗拒改造或再次犯罪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他们将不具备减刑的资格。

职务侵占罪减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有哪些职务侵占罪刑事责任减免适用之必备条件如下:首先,减刑可适用于被判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多种类型刑罚的犯罪分子。其次,在当事人受刑罚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狱或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决心,或者在改造过程中表现优异,获得显著的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罪犯都可以获得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上诉不加刑原则,指的是二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时,除非检察院也提出抗诉,否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原则有一些适用条件,比如必须是被告人上诉而不是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也不能自行加刑。此外,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检察院补充起诉,原审法院同样不能加刑。

故意伤害至重伤二级的罪犯想要获得减刑,需要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真诚悔罪;罪犯如果有立功表现,比如阻止或揭发了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比如有效阻止了严重犯罪的发生,这将极大促进减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