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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35人
律师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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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海律师

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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