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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时间:2024.09.04 标签: 非诉讼类 税务信息查询 阅读:919人
律师解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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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旭律师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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