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承包
经营合同:
1、经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
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
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
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
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
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
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
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
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
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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