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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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未成年人有权利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继承的财产就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孙子其实并没有权利直接继承爷爷的土地承包权,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当中都并不包含孙子,除非父亲去世,爷爷也没有立遗嘱,这时候孙子有代位继承权,可以代替父亲继承遗产份额。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