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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10.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46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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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均已登记的则按照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根据法律规定同意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清偿,有多个抵押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顺序清偿。 抵押权,是指...... 更多>>
曹雯芹律师

湖南中参律师事务

曹雯芹律师,女,法学本科毕业,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是我们的事业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恪守职业道德遵是我们的生存基石所在,我们愿以法律规范为武器,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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