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衢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 担任江山市政协委员、江山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衢州仲裁委仲裁员、民建江山市第二支部主委、浙江民建法律服务团副团长等社会职务。 团队主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长期从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办理了较多的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判处缓刑案件。在服务行政机关过程中,积累行政复议、诉讼、和解经验,联合盈科其他分所开展“***”业务,为人民群众发声、监督政府工作,为法治中国作贡献 办理的重大案件(部分) 1、某国有企业员工被指控串通招投标罪(涉黑涉恶案件),经辩护,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2、陆某某组织卖淫一案,经过辩护,作为股东的陆某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10年); 3、张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一案,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金额为50多万,经辩护,法院最终认定金额为7万元。 4、廖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公民信息数量达100余万条,经辩护,判处缓刑。 5、余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经辩护证据不足构成犯罪。 6、协助企业刑事控告职业经理人职务侵占,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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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有的时候会失效。比如开发商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或者卖小产权房,合同一般无效。还有,如果签合同的人用蒙骗、威胁等不正当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或者双方勾结起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或者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合同也会失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负面影响,也会造成合同失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责任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公司股东将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从而导致其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之权益的话;其次,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够的问题,那么在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再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能成功设立公司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涉及到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首先,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则应对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其次,倘若公司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也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一般不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股东已按规定缴纳股金,其所负责任限于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二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三是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没有滥用其股东权利。

合同无效时,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财产需退还,无法归还原物则给予适当货币补偿。有过失一方需负责赔偿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