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
公共财产的构成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跟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是不一样的,国家公职人员侵占公共财产,不可能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对于贪污罪,一般是根据贪污的数额及
犯罪情节量刑的,最严厉的可
判处死刑。
2、贪污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客观行为与结果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责任形式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内容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贪污对象是
行为人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时,非法占有目的与
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相同;当贪污对象是行为人已经占有的公共财物时,非法占有目的与侵占罪的不法所有目的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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