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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时间:2025.05.06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男女在缔结了婚姻关系后,此时彼此互负有一定的义务。
1、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
4、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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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阅读:9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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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有: 1.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 2.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更多>>
杨晶律师

内蒙古德沃律师事务所

杨晶律师 现就职于内蒙古和亿步律师事务所:主要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杨晶律师在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并且拥有自己的专业化律师服务团队。 职业期间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曹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周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呼某与朝某离婚纠纷案、陈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白某与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等等。 并在职业期间担任内蒙古蒙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杨晶律师的办案特点:以细心细致,尽心尽力,专心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努力追求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真实地了解每位客户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并提供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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