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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如何去通过《施工承包合同》的“限权条款”,对工程挂靠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时间:2025.05.1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105人
律师解析:
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管理方式,签订不同的“限权条款”:
合同条款明确所有补充协议必须使用施工单位的公章,而不能使用项目章;
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无权支付现金;
合同条款明确凡是涉及工程款结算,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签字后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建筑法》该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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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团队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科班出身,曾在公检法系统任职,成为执业律师后,始终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各类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工作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得到当事人好评,专业擅长公司顾问法律事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务纠纷等民商事业务,了解系统办案思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极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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