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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都有什么?

时间:2025.05.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16人
律师解析:
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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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帆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常帆律师,经济法学硕士,从事法律服务行业7年,已为1000+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商账处置、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建设工程等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代理及非诉调解、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理念:做事精进,做人利他,让每一位委托人通过我的法律服务而变得更好! 不断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更高效、优质、定制化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共同成长,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及公司业务法律服务经验。凭着严谨、认真、高效的办事风格和专业的执业技能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和认可,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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