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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抵押权实现?

时间:2025.05.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19人
律师解析:
1、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2、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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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 更多>>
常帆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常帆律师,经济法学硕士,从事法律服务行业7年,已为1000+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商账处置、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建设工程等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代理及非诉调解、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理念:做事精进,做人利他,让每一位委托人通过我的法律服务而变得更好! 不断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更高效、优质、定制化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共同成长,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及公司业务法律服务经验。凭着严谨、认真、高效的办事风格和专业的执业技能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和认可,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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