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毒品犯罪,卖淫类犯罪、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执业以来终将“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作为刑案办理信念,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致力于减少和预防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公平落在每个当事人身上,进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成功案例 毒品犯罪:郭庆梓律师代理W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诈骗罪:Y某涉嫌冒充医生保健品诈骗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判得缓刑; 开设赌场: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投案48小时后,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强制猥亵:代理江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获检察院不批捕; 卖淫案:代理Y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最终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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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正本送达对象的确定不起诉决定书应依法送达于被害人或其最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涉案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层。若对该决定有所争议,被害人或其最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无需经过申诉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判决书是否有权不送达给被害人刑事判决书需及时呈递至被害人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得到案件裁定,判决书应当在遵循法定程序与法律条款的前提下,确保效率并迅速地传送至所有当事人,其中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同时也需要传送给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损害至被害人的上诉权利,对其权益保护形成阻碍,并进一步影响司法程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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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给家属送达,当庭宣诉的情况之前,那么是需要在5天时间之内送达判决书的,如果是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之前,将相关宣告的时间和地点都传唤给当事人,并且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