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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5.05.27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79人
律师解析: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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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律师

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

孙涛律师执业于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在买卖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以及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案件、不良资产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担任龙口市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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