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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什么

陈** 湖北-恩施 刑事诉讼咨询 2023.12.20 09:20:04 411人阅读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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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应当是这样的。
解析: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应当是这样的:
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系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2023-12-20 09:3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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