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毒品犯罪,卖淫类犯罪、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执业以来终将“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作为刑案办理信念,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致力于减少和预防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公平落在每个当事人身上,进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成功案例 毒品犯罪:郭庆梓律师代理W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诈骗罪:Y某涉嫌冒充医生保健品诈骗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判得缓刑; 开设赌场: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投案48小时后,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强制猥亵:代理江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获检察院不批捕; 卖淫案:代理Y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最终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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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中有立功表现能否免于刑事处罚,如何进行判断在醉酒驾驶后,即使存在立功行为也无法逃脱刑事处罚。因为刑事处罚的豁免情况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仅仅具有立功表现的人只能获得减轻处罚。

立功表现是指在被逮捕后,有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被视为立功:一是检举他人犯罪,且经核实;二是提供关键线索,助破其他案件;三是阻止犯罪,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这些举动对后续审理可能争取宽大处理有积极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犯罪分子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包括:案发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并经证实;提供关键线索助破复杂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并协助抓捕嫌疑人;以特殊方式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立功的核心在于犯罪后的积极协助与揭露,其行为需经验证对司法进程或公共安全有实质性帮助。

判定罪犯立功主要考察:阻止他人重罪、举报并证实犯罪、科研创新、舍己救人或在灾难/事故中英勇表现,以及对国家社会的重大贡献。这些行为皆视为实际建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立功需满足三条件:一,行贿人在公检法未掌握其罪行前主动坦白;二,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有决定性作用;三,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满足任一条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者可免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