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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有那些?

时间:2025.05.22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252人
律师解析: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因为只有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才有处罚和收缴非法财物的权利,普通主体无法接触到非法财物,自然也无从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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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贝贝律师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宁贝贝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具有十余年的法律相关工作经验。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熟悉各类诉讼案件的办案流程,掌握各类案件的应诉方法及辩护思路,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专业的办案能力,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及好评。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507032787 主办领域:刑事辩护,金融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企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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