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果双方私自变更合同的话,
担保人这个时候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对于这个
担保责任加重了的话,这个加重部分的责任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的。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
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做担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5、能履行
担保义务。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自
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失效。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
人的权利包括: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
2、保证人还享有
追偿权。即保证人依法履行了
保证的义务之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3、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
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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