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
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未取得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危害极大。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无证驾驶的处罚如下: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3、车主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5、
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
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
肇事罪,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6、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
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
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
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3)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上述第1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