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
苏子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现任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邵阳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曾办理或在办多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特大毒品案件(省、部级督办)、境外开设网络赌场案、境外电信诈骗案(新型“杀猪盘”类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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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期徒刑并不是说罪犯永远无法获得自由。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了悔改和积极改造的态度,或者有其他有利于社会的立功表现,都有机会获得减刑。这体现了法律对罪犯改造的鼓励和支持。

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罪犯会被终身监禁,无法获得自由。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罪犯能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就可能获得减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减刑,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少于十三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更宽松的减刑。

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永远被关在监狱里。根据我国法律,如果无期徒刑的囚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申请减刑。特别是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囚犯,应该考虑减刑。但是,减刑后实际服刑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到期才能出来,可以争取减刑。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故意犯罪的被告人并非只有终身监禁这一选项。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狱中表现良好、悔过自新或有立功行为,可申请减刑,刑期有可能低于13年。 同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减刑罪犯,经批准也可暂时离监生活和工作。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和改造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