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如下:1、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2、保留现场;3、定损修理;4、提交单证进行索赔理赔;5、损失理算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6、赔付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需由交通警察详细记录事故信息并交付涉案当事人:1)证据不足或现场变化导致真相无法查清;2)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争议;3)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4)当事人反对交警调解。若调解无果或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可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根据认定结果,作出裁决处罚。如有调解需求,调解员会主持签署调解协议书。如调解不成或对协议有异议,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简易程序申请条件的情况有:案件情节简单,仅涉及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判定无异议;执勤民警采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特定事故;当事人按快速处理规则处理后经确认无误;交警到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并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不应直接拒绝签收。应先研究认定书,了解交警的判定依据,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申请书需详细阐述复核请求及理由和证据,且同一事故仅可复核一次,建议由专业人员协助。务必按时、规范、依规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