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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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赔偿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当房屋符合合法权益条件,即未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且经公告拆除无果后,才可能主张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法》允许对违法建筑进行公告拆除,若逾期未申诉或配合,将执行强制措施。此解释旨在明确合法程序。

不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拆违一般不涉及补偿,但特殊情况有例外。如违建占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拆违可能损害其权益,此时应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内的财产虽属非法,但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拆违户和租户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尤其是当拆违过程侵犯其权益时。

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