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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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投资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探讨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由合伙企业来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虽然有权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然而除特殊情况(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之外,公司不应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方。同样地,合伙人应对他们所在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尽的和连带的责任,而对于公司的高管领导层来说,他们的决定,若涉及违背法律、国家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共利益乃至社会道德的内容,将自动视为无效。

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法》的适用对象,而是受到《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与公司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和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需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清偿企业的债务。而公司股东的责任则仅限于其出资额,即股东只需要对其投资的金额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合伙企业债务分摊方式多样: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额比例担责;特殊普通合伙中,有过失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偶然原因产生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