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
刘余律师,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独特的思维模式和洞察力。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特别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劳务纠纷,债务追收,劳动仲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见解和办理方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网络资源。
咨询该律师
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二)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

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特别自首适用于已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其有效性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充分了解的犯罪事实,且罪行性质或罪名不同于已知案件,非重复或夸大既定事实。

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二)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特别自首成立要求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