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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5.05.3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08人
律师解析:
格式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
(8)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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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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